湖南华昇建设有限公司

郴州市合筑贸易有限公司与湖**昇建设有限公司、桂林中恒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2执保484号 申请人:郴州市合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都。 被申请人:桂林中恒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郴州市合筑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昇建设有限公司、桂林中恒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合筑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昇建设有限公司、桂林中恒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合筑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合筑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昇建设有限公司、桂林中恒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将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