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4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毅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城前岭文泰大厦物资公司1栋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7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武水镇临武大道中***对面车头小区3组2栋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毅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昇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2)湘1002执4194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袁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