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兴诚信建筑有限公司

米长红、湖南省华兴诚信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3127执保22号
申请人:米长红,男,1970年10月8日,土家族,住永顺县。
被申请人:湖南省华兴诚信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浔阳街道二里岗社区伯赞路怡景园27栋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桂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关于申请人米长红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华兴诚信建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22)湘3127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米长红于2022年3月10日移送执行,裁定书确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华兴诚信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共计3450000元整。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湖南省华兴诚信建筑有限公司在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给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2022)湘3127执保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22)湘3127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其协助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华兴诚信建筑有限公司在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共计3450000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2)湘3127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3127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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