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5执138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浔阳街道二里岗社区伯赞路御景园27栋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桂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莲花湖社区三组漳江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汪新明。
湖南省***信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南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5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信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公司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信建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信建筑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志丹
审判员 朱云辉
审判员 胡立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