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财保225号
申请人:桃源县源创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八字路社区车溪冲村三板桥组。
法定代表人:何哲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源,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二里岗社区伯赞路御景园27栋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桂初。
申请人桃源县源创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
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湖南省***信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2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桃源县源创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购买的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湖南省***信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账户:1908********)的银行存款122000元,期限自2022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桃源县源创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童 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