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兴诚信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省***信建筑有限公司、湖南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5执1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浔阳街道二里岗社区伯赞路御景园27栋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桂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莲花湖社区三组漳江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汪新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4300901001165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9757.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白景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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