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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威诉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江门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704民初544号
原告:***,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司徒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诉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江门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谢颖翔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