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704民初544号之一
原告:**威,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招,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云,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天河中路25号205室。
负责人:梁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耀能,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炜泉,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光明路黄花新村27号1楼。
法定代表人:周沐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耀能,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炜泉,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路44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司徒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华,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武,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78号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炽辉。
原告**威与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江门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威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计776元,由原告**威负担。
审 判 长 谢颖翔
人民陪审员 曾润长
人民陪审员 李美莹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叶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