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公用水务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民终32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临江路海伦湾7-9幢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595851540A。
负责人:徐正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华路168号华景新城海伦堡二期23座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163553095。
法定代表人:陈春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公用水务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路44号之一(一照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193929659E。
法定代表人:司徒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公用水务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1)粤070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蓬江法院于2021年4月17日向***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昌波
审 判 员 柯小梅
审 判 员 梁慧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 婧
书 记 员 赵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