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0704行初249号
原告:***,男,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惠民路1号。
负责人:劳汝钊。
委托代理人:朱子豪,该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司徒健文,该政府工作人员。
第三人:江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路44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司徒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江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显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盛
审 判 员 姚佳纯
审 判 员 李周旭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许静怡
书 记 员 郑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