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旭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旭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凤凰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522执581号
原告湖南旭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凤凰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武陵凤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告湖南凤凰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武陵凤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473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本院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522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向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执行局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依法追缴案件受理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于6月1日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执行员  戴稳祥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