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6291号
申请人:湖南东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339号江河商业中心第一栋16层1601房。
法定代表人:易向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晖,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凌浩,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宁乡县精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宁乡大道瑞景春天第1幢301房。
法定代表人:周雷。
申请人湖南东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凌浩、***、宁乡县精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凌浩、***、宁乡县精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21年3月2日补齐保全申请材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凌浩、***、宁乡县精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大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