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276号
原告: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汤以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阳,湖南子曰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湖南子曰道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东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339号江河商业中心第一栋16层1601房。
法定代表人:易向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子凡,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建雄,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东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另指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5日内为举证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晓云
人民陪审员 向春利
人民陪审员 王建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廖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