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东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发中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91执77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东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339号江河商业中心第一栋16层1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104527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建发中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绿城水郡2楼1**0108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2MA4PAPPP30。 被执行人:绿色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南湖广场第B2、B3栋27层2706、27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MOR226Y。 申请执行人湖南东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建发中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色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湘069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建发中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色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东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22年7月11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东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风险提示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湖南建发中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色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2022年7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建发中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色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建发中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色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东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1280652.65元,案件受理费7485.94元,执行费16343.23元,***行金及利息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另行计算。于2022年7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湖南建发中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色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财产信息。 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建发中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色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2年7月15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屈原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建发中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色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未发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于2022年7月15日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建发中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色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场主体股权、股息红利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建发中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3家工商登记信息、绿色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1家工商登记信息;于2022年7月15日向湖南省岳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屈原管理区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建发中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色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辆相关信息,未发现车辆信息;于2022年10月12日委托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建发中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及社区调查等财产信息,查无房产信息;于2022年10月11日委托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绿色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及社区调查等财产信息,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于2022年12月9日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询,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建发中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色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2年12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建发中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色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湖南建发中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色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7日到本院,被执行人湖南建发中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色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 本院于2022年12月2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东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除所查封的房产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建发中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色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湖南东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表示认可,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待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建发中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色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2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280652.65元,案件受理费7485.94元,执行费16343.23元,尚有款项1304481.82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湖南东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东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新 审判员  周 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危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