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35859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保安社区横坪路96号后1栋204。
负责人杭羽。
委托代理人徐华阳,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嘉宁,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瑞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3号楼5层508室。
法定代表人孙永亮。
被告深圳中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天宝路2号中瑞产业园111。
法定代表人孙永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与被告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23元,减半收取1746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进 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相惠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