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中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2民初1873号之一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劳店镇开发区工业一路以北、内环东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4930184359。
法定代表人:张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玉、赵永涛,该公司职工。
被告:深圳中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天宝路2号中瑞产业园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8132K。
法定代表人:孙永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中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及解除对被告深圳中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财产的保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深圳中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88232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2元,保全费2961元,共计7193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立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秦 璇
书 记 员 李 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