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4民初151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2月11日,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被告:***,男,生于1974年3月18日,满族,黑龙江省双城市人,住双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星,云南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勇,云南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中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天宝路**中瑞产业园111。统一社会信用代:91440300618808132K。
法定代表人:孙永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中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92324697N。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院**楼****。法定代表人:孙永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789E。
法定代表人:文武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淋,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江辉,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974U。
法定代表人:姚自然,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麻昭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597117841Y。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表人:刘和开,指挥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洋,重庆坤源衡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熹,重庆坤源衡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昭麻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本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昭麻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其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18元,减半收取计55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世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