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坤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精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力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121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精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晓路27-31号21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力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243号凯得广场A5栋16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精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力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4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精准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的举证责任应由力坤公司承担,力坤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形成时间均早于本案一审诉讼时间,不属于新证据,应不予采纳。对于力坤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二审法院未依法由精准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也未进行查核。经精准公司抽查发现,业主资料不属实,只有产品号码,并没有其他资料,业主报装的途径均为自行报装,而不是由力坤公司进行业务开发的客户。2.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因力坤公司根本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引致本案纠纷系因双方未能据实结算佣金,而双方未能正常结算的过错在力坤公司。二审法院认定不能结算的责任在精准公司错误。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的规定,本院对再审申请人精准公司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予采纳。本案中,力坤公司二审期间补充提供的前期设施施工合同、双方佣金核对邮件记录及付款流水、“掌上综调”系统记录、后台沟通记录等证据,与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基本事实相关,二审法院予以采纳,并无不当。精准公司主张不予采纳力坤公司于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期间,精准公司已对力坤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精准公司称二审法院未依法组织质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精准公司与力坤公司签订的《宽带及固话业务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在约定的楼盘内共同建立和运营基础通信节点、安装通信设备和有关配套设施,共同建设网络工程,为合作项目内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种通信服务;双方对投资、建设的项目进行了分工,并约定以每月到帐实收费用为依据,按约定比例进行业务收益分成,到帐实收费用的数据以精准公司的合作通信运营商中国联通公司通信业务计费系统内的到帐实收数据为准。本案中,力坤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已按约定进行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并一直进行宽带、固话的安装、维护工作,精准公司亦确认力坤公司在约定小区提供了服务。力坤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精准公司也应当将收到的佣金按约定比例支付给力坤公司。精准公司负责与中国联通公司进行费用结算,亦确认已经收到了中国联通公司支付的佣金。二审法院要求精准公司提交其与中国联通公司的结算依据,精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二审法院根据力坤公司提交的邮件记录,结合力坤公司之前收取的佣金数额,判令精准公司向力坤公司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的佣金210000元,依法有据,符合情理,本院予以确认。精准公司主张力坤公司未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提交的业主资料不属实,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精准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精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强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