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坤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力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科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402民初4491号
原告:广州力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
法定代表人:利尤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销售经理。
被告:珠海市科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拱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广州力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科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力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力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8元,由原告广州力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