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坤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来芙特线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2276号 申请人:天津市来芙特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二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之一-603房。 负责人:**。 被申请人:力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243号凯得广场A5栋1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惠优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江西泰兴路76号三楼4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陆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千泉街道城前东路刚领国际五金机电汽配城2号楼6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环城路87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X1301-A8243。 被申请人:***,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千泉街道城前东路刚领国际五金机电汽配城2号楼602号。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力坤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惠优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山东陆一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八七玉兔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来芙特线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力坤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惠优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山东陆一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156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来芙特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力坤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惠优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山东陆一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1562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8元,由申请人天津市来芙特线缆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