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盛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鼎盛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市××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02民初1545号
原告湖南鼎盛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回龙铺镇白云新村。
法定代表人胡继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天宇(特别授权),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润辉(一般代理),女,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市××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市××区××街以北(××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彩霞(特别授权),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晓河(一般代理),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鼎盛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鼎盛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3元,减半收取2191.5元,由原告湖南鼎盛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文彩
人民陪审员  谭志红
人民陪审员  颜辉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爱平
附本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