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盛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界永兴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802执1650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鼎盛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永兴玻璃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鼎盛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永兴玻璃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该案可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802执16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吴新林
书记员 吴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