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029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广州创能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玉树工业园富康西街3号S2栋1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72123237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创能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58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被执行人应于2022年6月30**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8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1100元,诉讼费7624.82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应于2022年6月30**迳付还予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按上述约定履行完毕的,双方就案涉借款的债权债务全部终结,若被执行人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付清款项,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尚欠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还应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分别为4179、5680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2、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7326CNY0的中国银行账户,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
3、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8228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自2022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
4、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2935_156_1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自2022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
因上述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本院未进行扣划;
5、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4587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本院实施强制扣划,得款13477.02元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五、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13477.02元,退执行费13477.02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交。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余美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