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创能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创能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5825号 申请人:广州创能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玉树工业园富康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72123237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坚华,浙江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 被申请人:罗定市丽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双东街道***(广东省粤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第******)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MA531H7F83。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之**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 申请人广州创能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罗定市丽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定市丽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创能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罗定市丽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创能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