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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标龙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迪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保467号
申请人:上海财广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标龙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合迪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运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珠海市利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储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财广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标龙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迪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广东运达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利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温州储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苏0621民初2360号裁定书。以依法实施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1年4月29日冻结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一张,查封期限为2021.04.29-2022.04.29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海安市人民法院(2021)苏0621民初236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祖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洋
附: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划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