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20573号
申请人:广东运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工业区金桥大厦第二层202室T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0735268121。
法定代表人:胡浩。
委托代理人:刘悦,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申请人广东运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价值471529.25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运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1529.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佩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