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2427号之二
原告:广东运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胡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怡,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
被告:珠海市伟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
法定代表人:陈志森。
原告广东运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伟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运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99元、保全费2753元,由原告广东运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龙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儒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