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洪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洪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汇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421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洪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东辽县白泉镇。

被执行人吉林省汇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0596261716,住所地东丰县。法定代表人管国权。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洪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汇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 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