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煤城建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与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华煤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华煤城建有限公司、华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安钢、***、长春润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中裕华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执110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
负责人:肖剑宾,系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红,吉林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鹤,吉林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春市北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宽城区div>
法定代表人:陈麒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麒元,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div>
被执行人:李宜霞,女,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div>
被执行人:陈晓波,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北工木业有限公司、陈麒元、陈晓波、李宜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作出的(2020)吉长民众证内经字第529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内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长春市北工木业有限公司、陈麒元、陈晓波、李宜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麒元招商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6214854313288002_00001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
3、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将被执行人长春市北工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被执行人陈麒元、陈晓波、李宜霞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
4、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麒元单独所有的位于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200号面积均为553.02平方米的3处房屋;查封了陈晓波、李宜霞共同所有的位于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200号面积为1126.32平方米的1处房屋,查封期限均为3年。
5、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麒元车牌号为吉AQY8**的车辆车籍,查封期限为1年。
6、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路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它有效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7、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暂时不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进一步强制执行措施。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9日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鹏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韩 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