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民康实业有限公司

登封市民康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广砺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5民初7235号
原告:登封市民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891550418,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颖河路东段中禾商务广场A座18楼。
法定代表人:屈振伟,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轲,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江,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郑州广砺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44JNT68Y,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孔小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登封市民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广砺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登封市民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登封市民康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登封市民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662元,减半收取10831元,由原告登封市民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雪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