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民康实业有限公司

登封市民康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勃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5执35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民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891550418,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屈振伟,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勃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1J5C50,住所地:登封市产业集聚区创新创业科技园11号楼、12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选涛,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民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勃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5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勃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勃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王晓彦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旭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