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5执3534号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民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891550418,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屈振伟,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勃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1J5C50,住所地:登封市产业集聚区创新创业科技园11号楼、12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泳甫,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民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勃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勃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勃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旭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