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5民初3272号
原告:登封市民康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登封市少林大道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891550418(1-1)。
法定代表人:屈振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兵,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登封市颍河路东段中禾广场*座*层。
负责人:温韬,任该办事处主任。
被告: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所在地:登封市颍河路东段中禾广场*座*层。
法定代表人:曹学聪,任该所所长。
原告登封市民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登封市民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登封市民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76800元,减半收取计88400元,由原告登封市民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