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民康实业有限公司

登封市民康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勃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执恢467号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民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891550418,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屈振伟,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勃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1J5C50,住所地:登封市产业集聚区创新创业科技园11号楼、12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选涛,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民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勃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5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河南勃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登封市民康实业有限公司租金及滞纳金共计554337.6元。因被执行人河南勃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未履行义务。
2、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2021年5月10日、6月28日、7月28日、8月26日、9月2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勃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5月14日,到登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勃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5、2021年6月11日,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勃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6、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滞留的轴流风扇叶、黑色软管塑料材质、卧式暗装风机盘管、10P冷暖机机壳(含蒸发器)等动产,并委托河南省丰源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因该财产型号不明,价值无法估价,被评估机构退回,现暂无法处置。
7、在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权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租金及滞纳金共计554337.6元,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吕少阳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安家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