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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丝瑞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5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815143791,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丝瑞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Y7361M,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88号F11幢32号。 原审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常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7952091X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盛世名门花苑15幢1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常州固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617609049,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新市村委小村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丝瑞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常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固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2)苏0402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上诉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