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宏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现名称为可克达拉市宏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3403号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现名称为可克达拉市宏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公园街四巷17号。

法定代表人:宋亚南,经理。

被告: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越。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现名称为可克达拉市宏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现名称为可克达拉市宏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现名称为可克达拉市宏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现名称为可克达拉市宏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志宏

书 记 员  崔玉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