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宏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可克达拉市宏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新源县双新环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兵0402民初378号
原告:可克达拉市宏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可克达拉市绿野路456号B区二层210、21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湘,男。
被告:新源县双新环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第四师七十一团。
诉讼代表人:任勇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军,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可克达拉市宏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机电公司)与被告新源县双新环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宏远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湘,被告双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军、徐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远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双新公司支付工程款2 771 289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2.判令双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诉讼过程中,宏远机电公司又将利息计算方式变更为自2013年6月4日工程决算之日起计算,按年利率3%计算。事实与理由:宏远机电公司与双新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宏远机电公司承建双新公司钢结构厂房附属设备,合同造价7 000 000元。该工程于2011年1月20日竣工验收。后宏远机电公司与双新公司又于2010年5月20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宏远机电公司承建双新公司厂房及厂区工艺管道工程,造价1 331 700元,该工程于2011年1月20日竣工验收。宏远机电公司最终完成工程量的造价为7 309 615元。双新公司陆续支付了4 534 326元,剩余2 771 289元至今未付,现宏远机电公司诉至法院。为申请财产保全,宏远机电公司支出保险费7 500元、保全费5 000元。
被告双新公司辩称:对宏远机电公司陈述的事实及欠款数额2 771 289元无异议;对从工程结算日2013年6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利息没有异议;对于诉讼费、律师费、保险费、财产保全费不应当由双新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宏远机电公司与双新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份,其中1份约定宏远机电公司承建双新公司钢结构厂房附属设备,合同造价7 000 000元。另一份合同约定宏远机电公司承建双新公司厂房及厂区工艺管道工程,造价1 331 700元。2013年6月4日,经双结算,宏远机电公司最终完成工程量的造价为7 309 615元。双新公司陆续支付了4 534 326元,剩余2 771 289元至今未付。2020年7月17日,宏远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支出保险费7 500元,保全费5 000元。现宏远机电公司诉至法院。
另查明,2020年9月24日,本院做出(2020)兵0402民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双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定案书、往来账项询证函、农四师机电安装公司明细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出具的发票、(2020)兵0402民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宏远机电公司与双新公司达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宏远机电公司已依约完成了工程建设义务,双新公司应按约支付工程款,双方对欠付工程款数额无异议,故对宏远机电公司要求双新公司支付工程款2 771 28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利息从双方结算日2013年6月4日计算,按年利率3%计算,不违反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2020年9月24日,本院已经做出(2020)兵0402民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双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24日止,双新公司应付利息总额为607 605.11元(2 771 289元×3%×7年+2 771 289元×3%÷360天×111天)。宏远机电公司要求双新公司承担因申请保全而支出的保险费7 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宏远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源县双新环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可克达拉市宏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
2 771 289元、利息607 605.11元、保险费7 500元,合计3 386 394.11元。
案件受理费14 485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19 485元,由被告新源县双新环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素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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