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宏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可克达拉市宏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新疆建源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201财保298号
申请人:可克达拉市宏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230540395H,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可克达拉市绿野路456号B区二层210、21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小平、新疆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建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577082531,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396号708室。
法定代表人:金洪军,总经理。
申请人可克达拉市宏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建源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长江路支行账号为×××的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可克达拉市宏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可克达拉市宏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建源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长江路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1262259.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可克达拉市宏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佳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法 官 助 理   帕提曼·艾依提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