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鼎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02民初6276号
原告:江苏鼎尚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欢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鼎尚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欢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鼎尚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欢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鼎尚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5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投标文件资料费2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306元(以15.2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6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25日),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9日,XX城XX酒店装修工程采购进行邀请招标,向原告发出《美豪:XX酒店XX店装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邀请原告公司前来投标。《招标文件》对投标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均作出了规定,同时载明: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0元,开标前向招标机构交纳保证金15万元;投标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8日下午17时。原告后于2018年11月29日向被告交纳投标保证金15万元,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好了投标书、资质文件等投标材料,但被告却未在承诺期限内开标。后被告又十余次违约,至今未能成功开标,迹近欺骗。原告逐放弃投标并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被告同意退款,但其一再违背承诺至今仍未退款,给包括原告在内的二十余家投标单元均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告西安欢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28日,被告出具的招标文件载明:本招标项目为美豪:丽致酒店装修工程,报名费及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0元,售后不退,投标保证金15万元,2018年12月18日之前交纳,开标时间为2019年1月28日下午14时00分,招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2018年11月30日,原告向招标文件指定的被告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投标保证金1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招标文件载明:招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被告交纳投标保证金15万元,但并未中标,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招标文件明确载明报名费及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0元,售后不退,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标文件资料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未能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并无不妥,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亦无明显偏高,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起算时间方面,招标文件载明的开标时间为2019年1月28日下午14时00分,此时被告应当依法开标,并将中标结果予以公布和告知,同时应在发中标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现因被告下落不明,且原告一直未收到招投标的结果,故被告应从开标时间后20个工作日届满后即2019年3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欢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向原告江苏鼎尚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6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被告承担41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红英
审 判 员 战 幸
人民陪审员 李亚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振国
书 记 员 陈妙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