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鼎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鼎尚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1民初1040号
原告:江苏鼎尚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K-part商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府前路文化站/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鼎尚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鼎尚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鼎尚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鼎尚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680元,由原告江苏鼎尚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