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鼎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挈矩陈设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6796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挈矩陈设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
法定代表人:李必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妹妹、戴惠忠,无锡市锡山区港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0号K-park商务中心1号楼15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琪、林飞玉,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挈矩陈设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挈矩陈设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挈矩陈设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挈矩陈设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4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764元由原告无锡市挈矩陈设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尤曦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