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鼎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挈矩陈设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396号
申请人:无锡市挈矩陈设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
法定代表人:李必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妹妹,无锡市锡山区港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惠忠,无锡市锡山区港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0号K-park商务中心1号楼15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
申请人无锡市挈矩陈设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挈矩陈设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尤曦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