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鼎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石记冠荣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鼎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5民初578号之一
原告:常州石记冠荣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晋陵北路829号13-33、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如良,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鼎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南湖大道855号2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石记冠荣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鼎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常州石记冠荣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无锡鼎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常州石记冠荣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石记冠荣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无锡鼎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4元减半收取计20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用3592元由原告常州石记冠荣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