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鼎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房金波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410号
原告:***,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房金波,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无锡鼎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0号K-PAPK上午中心1号楼15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金波、无锡鼎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舒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梦雨
书 记 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