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财保141号
申请人:***,男,198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南湖大道855号2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住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经济开发区高运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住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住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0257.3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住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0257.3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立即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与担保人许晴晴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某某路*号某某小区**楼*-**2室房产。
保全费3421元,申请人***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季 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董 瑶
书 记 员 杜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