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鼎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与***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7465号
申请人:***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0号K-park商务中心1号楼15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炜、周琴,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县。
***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郁宝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绥栋
书 记 员 宋赟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