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2628号
原告: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A幢2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6815934X。
法定代表人:钱伟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梦、翁顺,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允枫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俞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