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1民初12639号
原告: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A幢2105。
法定代表人:钱伟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梦、翁顺,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常熟市。
原告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霸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洁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洁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12361元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10908.14元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与常熟裕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拖欠原告自2017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用。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物业服务存在一些问题,如小区保安未履行职责,夜间睡觉;车辆乱停放,消防通道堵塞;未经业主同意将绿化地改造成车棚和蜂巢柜等。如原告改善物业服务,被告愿意缴纳相关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大道123号×××房屋权利人,该房屋主房建筑面积为88.20平方米。常熟裕源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洁霸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1份,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坐落于常熟市东南开发区77号“裕源诚品”物业实行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小高层住宅为2.89元/月/平方米,包括公共服务费2.35元/月/平方米,代收代缴费0.54元/月/平方米,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甲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结欠原告2017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31日物业服务费用10908.14元。
审理中,原告表示:小区保安夜间在无车辆进出时休息未影响业主的通行。小区内车辆较多,确有部分车辆随意停放,导致了消防通道堵塞,其发现后及时地进行了制止。建造车棚是社区要求的,在绿化地建车棚得到了社区的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中,常熟裕源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各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之一,接受了原告的服务,理应缴纳相应的物业费。被告拖欠物业费的行为有碍小区的正常管理、服务,也损害了其他已付费业主的正当权利。被告结欠原告2017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31日物业服务费用10908.14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上述物业服务费用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表示其因原告提供物业服务不达标才拒付物业服务费,对此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有尚需完善的地方,但被告不足以据此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而拒付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也需要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加强服务和管理的力度,不断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用人民币10908.14元及以10908.14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何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