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2633号
原告: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6815934X,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A幢2105。
法定代表人:钱伟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梦,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顺,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蛟河市,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一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江录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