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执恢2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信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草场一号123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机电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顺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山南路27号世纪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坤,男,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信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机电科贸有限公司、青岛顺合纺织品有限公司、**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16)鲁02执565号,该案于2018年11月28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2529692元。
本案在恢复立案执行后,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坤、***名下位于黄岛区珠海东路288号1栋1**301的房产,该标的经过拍卖、变卖均流拍,最后一次流拍价格为8823000元。申请执行人北京博信恒达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将**坤、***名下位于黄岛区珠海东路288号1栋1**301的房产作价8823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无需补缴差价。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青岛顺合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岛区××路××号的房产和土地。青岛北海模型有限公司于2019年09月20日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以最高价1060万元竞得。现两处不动产本院已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协助过户材料,并完成交付。本院已协助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扣缴黄岛区××路××号的房产和土地的本次拍卖税费1154598.33元,缴纳本案执行费89930元后,已将剩余案款9355471.67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北京博信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已将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执行转破产和执行悬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林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